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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敬松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

(2013)黄执字第80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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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杨敬松。被执行人薛宝聚。被执行人王本龙。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45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敬松与被执行人薛宝聚、王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8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恢复对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