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敬松。被执行人薛宝聚。被执行人王本龙。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3)黄民初字第119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45000元。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敬松与被执行人薛宝聚、王本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自动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黄执字第80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以恢复对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卿人民陪审员:薛研人民陪审员:何丽娟
书记员:刘龙飞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