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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成玉与李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4)黄执字第8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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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成玉,男,1962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杰,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

申请执行人张成玉与被执行人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黄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于2013年2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3月7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案无继续执行的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4)黄民初字第14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梁云学审判员:王永申审判员:王连敬

书记员:李同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