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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杨长坤与王学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5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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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杨长坤,男,1965年11月4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学玺,男,1980年3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3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王学玺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三日内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欠款30000元、利息4680元、案件受理费15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王学玺现下落不明,且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王学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做结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3)开执字第564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忠涛审判员:孙永刚代理审判员:刘凯

书记员:刘来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