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耿彬,男,1981年6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李鲁萍,女,1968年1月25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姜朝松,男,1969年4月18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肖培敬,男,1975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绍辉,男,1985年6月22日出生,汉族。
本案在诉讼期间,本院于2012年5月10日作出(2012)开民一初字第159-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李鲁萍所有的鲁F4X9**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一年。现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部分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李鲁萍所有的鲁F4X9**号轿车一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忠涛
书记员:刘明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