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乔先亭,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盖磊,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新,王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开民一初第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盖磊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75号楼1号内8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44909号,建筑面积108.16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乔先亭以根据该案执行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盖磊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75号楼1号内8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44909号,建筑面积108.16平方米)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忠涛
书记员:刘明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