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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申请执行人乔先亭与被执行人盖磊民间借贷纠纷解除房屋查封裁定书

(2012)开执字第3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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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乔先亭,男,1968年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盖磊,女,1988年5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红新,王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23日作出(2012)开民一初第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执行人盖磊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75号楼1号内8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44909号,建筑面积108.16平方米)房屋一处,查封期限为二年。2013年3月25日,申请执行人乔先亭以根据该案执行情况为由,向本院提出解除上述房屋的查封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盖磊所有的位于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凤台小区75号楼1号内8号(烟房权证开字第244909号,建筑面积108.16平方米)房屋一处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刘忠涛

书记员:刘明东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