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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张玉英与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德中法执指字第9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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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张玉英。被执行人: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立案执行的张玉英申请执行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2012)德中立民初字第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张玉英申请执行陵县金豆农产品科技有限公司(2012)德中立民初字第7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陵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辉东审判员:赵趱超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