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向来平,男,生于1969年5月16日,汉族,四川省泸县人。被执行人冯启春,男,生于1981年2月9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合江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于2013年7月日17日立案受理向来平申请执行冯启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但被执行人冯启春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启春之妻杨显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之妻杨显琴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县支行的存款8373.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唐勇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