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易龙,男,生于1969年2月2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赵生文,男,生于1977年4月23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被执行人冯国华,男,生于1943年6月30日,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合江民初字第41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4月12日立案办理王易龙申请执行赵生文、冯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查明,被执行人冯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少岷路支行有存款。由于被执行人赵生文、冯国华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冯国华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合江少岷路支行的存款5368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唐勇
书记员:邓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