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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彭逢信与向兴国、周树聪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12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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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被执行人向某某。被执行人周某某。被执行人向某。被执行人程某。

申请执行人彭某某与被执行人向某某、周某某、向某、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0月11日作出的(2011)开民一初字第35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向某某、周某某、向某、程某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向某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020号3-004栋107号(权证号码:标0158**)房屋以及位于星沙镇大塘村农机市场14栋301号、403号、101-104号、303号、401号、503号、501号房屋(权证号码:00015882-000158**);继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向某所有的位于长沙市雨花区井湾路485号中建桂苑14栋804号(权证号码:7091382**)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文杰

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