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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任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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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任某。被执行人张某某。

申请执行人任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9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23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某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某某银行存款人民币240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某某收入人民币2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夏记香

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