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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德财与游后来、王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00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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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德财被执行人游后来被执行人王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游后来、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仲平审判员:黄红毅代理审判员:邓平

代理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