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德财被执行人游后来被执行人王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游后来、王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德财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此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2)开民一初字第0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黄仲平审判员:黄红毅代理审判员:邓平
代理书记员:龙秀莲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