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某某至今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向本院申请拍卖登记在潘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潘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罗波代理审判员:何祥猛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代理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