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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开执字第47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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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某,男,198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潘某某,女,196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苏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9日作出的(2013)开民一初字第002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潘某某至今仍全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苏某向本院申请拍卖登记在潘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登记在被执行人潘某某名下,位于长沙市开福区福元西路房屋。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罗波代理审判员:何祥猛代理审判员:夏记香

代理书记员:纪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