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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赵贤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13-1481

(2013)庐执字第0148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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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赵贤勤,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波,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某工商所副所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波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波银行帐户存款144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