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赵贤勤,女,197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被执行人:陈波,男,1960年2月7日出生,汉族,某工商所副所长,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陈波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161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陈波银行帐户存款144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