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德金,男,1965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执行人:解光宝,男,1965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本院(2012)庐民一初字第00012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故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解光宝在银行帐户存款人民币5000元。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高鹏
书记员:王蕾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