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世香,女,196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宫明发,男,1969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世香与被执行人宫明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宫明发名下位于合肥市长丰县X的查封;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宫明发名下位于合肥市X室的查封;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宫明发名下X小汽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姚海军
书记员:何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