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韩鹤。被执行人:崔士玉。被执行人:张东。
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韩鹤申请执行崔士玉、张东(2011)齐民初字第18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齐河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的韩鹤申请执行崔士玉、张东(2011)齐民初字第1804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指定由夏津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辉东审判员:赵趱超审判员:李战军
书记员:刘晓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