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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姜元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1)即执字第17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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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姜元海。被执行人即墨市店集镇姜家马坪村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姜元海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店集镇姜家马坪村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本案执行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

(2011)即民初字第3388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

书记员:齐永先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