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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王书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2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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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王书聪。被执行人即墨市田横镇黑石庄村民委员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书聪与被执行人即墨市田横镇黑石庄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调解书已并入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终字第15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436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王冬梅审判员:柳永才

书记员:于磊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