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程丕梁(良)。被执行人即墨市北安办事处隋家疃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即墨市北安办事处驻地。法定代表人隋立周,主任。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程丕梁(良)与被执行人即墨市北安办事处隋家疃村民委员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210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黄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