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卫国。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郑相镇。被执行人刘宝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卫国为与被执行人李勇、郑相镇、刘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23778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223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人民陪审员:殷梦鹃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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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陈卫国。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郑相镇。被执行人刘宝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陈卫国为与被执行人李勇、郑相镇、刘宝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标的额为237786元未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即民初字第2237号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人民陪审员:殷梦鹃人民陪审员:宋晨
书记员:张月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