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忠宇,该公司经理。被告青岛市同佳丝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同佳,经理。被执行人赵志坚。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鑫聚源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市同佳丝绸有限公司、赵志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2)即民初字第2855号民事判决书所规定的义务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学成审判员:李尚爱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张彦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