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王仁芳。被执行人刘泽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王仁芳、刘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李瑜审判员:胡志喜
书记员:郑楠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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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刘芳。被执行人王仁芳。被执行人刘泽水。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芳与被执行人王仁芳、刘泽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暂时无法执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即墨市人民法院(2012)即民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春波审判员:李瑜审判员:胡志喜
书记员:郑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