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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迟克暖与杨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即调执字第22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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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迟克暖,职业个体工商户。被执行人杨大勇,职业青岛恒昌盛集团业务员。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迟克暖与被执行人杨大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760号民事调解书本次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金旭亮审判员:张春波审判员:于周旭

书记员:李正强

引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