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军宙。被申请执行人:王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军宙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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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李军宙。被申请执行人:王印。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军宙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即民初字第5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王冬梅审判员:周学成审判员:张涛
书记员:胡志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