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崔凯,男,1985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单县。被告:王虎祥,男,1948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单县。
本院在执行崔凯与王虎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单民初字第60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剑审判员:时社教审判员:彭东春
书记员:张景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