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虎,男,1986年出生,住单县南城办事处公路新村。被执行人王朋林,男,1981年出生,住单县南城办事处王桥村。
本院在执行高虎与王朋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在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的财产线索,主动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2)单民初字第21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剑审判员:时社教审判员:邓朝宪
书记员:张景红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