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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苏其兵申请执行张国方、张淑、王青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2014)单执字第19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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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苏其兵,男,1972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国方(曾用名张国芳),男,1975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淑,女,1983年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王青,男,1968年出生,汉族。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3)单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二0一四年二月十七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苏其兵于2014年3月13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销执行申请,本案应当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二0一三年十二月十日作出的(2013)单民初字第2507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新会

书记员:王体福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