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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白占省与王光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单执字9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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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人白占省,男,1980年8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被执行人王光战,男,1984年7月生,汉族,农民,住单县。

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未发现有存款。申请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单县人民法院(2013)单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刘剑审判员:时社教审判员:邓朝宪

书记员:刘坤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