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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李洪堂与李常朋、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12)临兰民初字第5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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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李洪堂,男,1952年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莒县。委托代理人王瑞栋,山东创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常朋,男,1979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远通汽车贸易集团职工,住临沂市兰山区。被告赵丽华,女,197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临沂市兰山区。委托代理人张自强,山东嘉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洪堂与被告李常朋、赵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洪堂及委托代理人王瑞栋,被告李常朋,被告赵丽华的委托代理人张自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洪堂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09年10月2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2011年2月19日向原告借款2000元,被告李常朋于2012年11月2日补写借条一份,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

被告李常朋辩称,本案借款属实,借款用途是我们夫妻二人用于食品加工。被告赵丽华辩称,一、李常朋所写的借条日期是2012年11月2日,此时被告赵丽华已经起诉李常朋离婚,李常朋为了转移财产而写的借条。二、原告李洪堂与被告李常朋系父子关系,李常朋是否借款被告赵丽华不知情,且借条并无赵丽华签字。即使债务存在,也是李常朋的个人债务,与赵丽华无关。

经审理查明,原告主张被告于2009年10月28日、2011年2月19日分二次向其借款分别为2万元、2000元,共计2.2万元,后被告李常朋于2012年11月2日向原告补写借条一份,内容载明“借条2009年10月28日至2011年2月19日共计向李洪堂借款2.2万元,特立此据。借款人:李常朋2012年11月2日”,被告李常朋在上述借款人处捺手印;原告还提交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一份,金额为2万元,中国邮政储蓄转帐凭单一份,金额为2000元,该二份证据收款人均为李常朋,帐号为62×××90。上述借款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一直未偿还,为此原告于2012年11月22日诉讼至本院。另查明,原告李洪堂与被告李常朋系父子关系,被告李常朋、赵丽华系夫妻关系。被告赵丽华于2012年11月份以李常朋为被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1年11月29日依法作出(2012)临兰民初字第55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许赵丽华、李常朋离婚。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原、被告的陈述、举证、质证,并经庭审调查所证实,其主要证据均已收集记录在卷。

本院认为,被告李常朋向原告李洪堂借款2.2万元未偿还的事实,有其向原告出具的借条一份、邮政储蓄银行汇款收据一份、中国邮政储蓄转帐凭单一份及庭审调查所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常朋偿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因借款发生时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应视为不支付利息,原告主张的利息可自其提起诉讼向被告主张权利之日即2012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告李常朋虽然承认借款2.2万元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但借条系在二被告离婚期间形成,且被告赵丽华不予认可,被告李常朋亦未提供证据证实该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本院对被告李常朋的这一主张不予采信;被告赵丽华与被告李常朋虽系夫妻关系,但原告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本案借款系二被告共同经营使用,且被告赵丽华未在借条中签字确认,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赵丽华与被告李常朋共同偿还借款2.2万元及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李常朋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洪堂借款2.2万元及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2年11月22日起至付清全部借款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李洪堂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50元,由被告李常朋负担。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马勇审判员:李艾忠人民陪审员:聂士国

书记员:齐海慧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