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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毛洪刚与毛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临兰民初字第12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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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毛洪刚,居民。被告毛从金,成年,居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洪刚与被告毛从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7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毛洪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20元由原告毛洪刚负担。

审判员:张晓宁

代书记员:杨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