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庞某某,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临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期枫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