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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刘某某与庞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临兰民初字第29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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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刘某某,男,1966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沂市河东区。被告庞某某,女,1980年7月出生,汉族,住临沂。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

审判员:王期枫

书记员:颜士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