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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0

谢央达与徐利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0)甬慈浒商初字第5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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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0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谢某某。被告:徐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邵列云

书记员:陈铃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