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谢某某。被告:徐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邵列云
书记员:陈铃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民事 · 一审 ·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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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谢某某。被告:徐某某。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0元,由原告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邵列云
书记员:陈铃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