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肖波与李明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217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肖波,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明东,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2013)河民初字第470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李明东的工资收入307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马文俊

书记员:李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