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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刘凤华与张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2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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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刘凤华,女,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张勇山,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刘凤华与张勇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50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4日向被执行人张勇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勇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勇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勇山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张勇山工资等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