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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尚长武与宣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2013)河执字第2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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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尚长武,男,汉族,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宣金花,女,汉族,住河口区。

尚长武与宣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宣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金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宣金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宣金花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宣金花工资等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