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长武,男,汉族,住河口区。被执行人宣金花,女,汉族,住河口区。
尚长武与宣金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宣金花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宣金花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宣金花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宣金花有工资奖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宣金花工资等收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程德刚
书记员:郭志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