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照华,男,汉族。被执行人:刘会来,男,汉族。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河民初字第7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刘会来的工资及奖金收入。每月扣留3000元,扣至31360元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孟凡梅
书记员:李亚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