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闫兆倩,女,现住东营市河口区。被执行人:蔡志东,男,汉族,现住东营市河口区。
闫兆倩申请执行蔡志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河民初字第68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7月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现查明被执行人蔡志东有工资及奖金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轮候扣留被执行人蔡志东的工资及奖金,每月除留生活费外,其余部分全部予以扣留,直至扣留满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葛明
书记员:牟传良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