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杨军,男,1971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张云峰,男,1979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杨军与被执行人张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肥东民一初字第0238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2年1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云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云峰于2012年11月23日前按照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张云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云峰的银行存款26963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