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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09

韦升华与梁立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07)肥东执字第3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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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09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韦升华,男,195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肥东县。被执行人梁立权,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肥东县人,农民,住肥东县。

本案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2004)民一初字第80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宋经文审判员:余国飞代理审判员:唐礼金

书记员:鲁锋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