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汪抒,男,1965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肥东花园学校,住所地肥东县。法定代表人陈圣浩,校长。第三人肥东尚真花园小学(筹备),住所地肥东县。第三人周保银,男,1968年第三人李文健,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汪抒与被执行人肥东花园学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第三人肥东尚真花园小学(筹备)继受了被执行人肥东花园学校的财产,应在继受财产范围内为被执行人肥东花园学校承担清偿义务的责任;第三人周保银、李文健是并购肥东花园学校实行出资人,且正在申办肥东尚真花园小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追加第三人肥东尚真花园小学(筹备)、周保银、李文健为本案的被执行人。肥东尚真花园小学(筹备)应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汪抒清偿80000元。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孙华山审判员:沈德生代理审判员:梁发金
书记员:崔明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9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