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资料库COURT DOCUMENT ARCHIVE
返回执行文书

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谢兆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2010)肥东执字第012-2号

CONTINUE BROWSING

继续浏览相关文书

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谢兆华,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肥东县。被执行人谢兆高,男,1970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肥东县。

申请执行人谢兆华与被执行人谢兆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肥东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09年12月15日向被执行人谢兆高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09年12月18日前按照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27幢203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谢兆高名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续查封谢兆高所有的位于店埠镇公园路汇景新城27幢203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肥东0509**);二、查封期间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许长忠

书记员:李光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