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新芝,女,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委托代理人:王少武,淮南市山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蔡文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井方信,男,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新芝诉被告蔡文娟、井方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新芝于2013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新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新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刘新芝负担。
审判员:徐继君
书记员:李方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