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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 · 一审 · 2013

朱某某与李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13)八民一初字第003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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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文书2013年文书一审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人民法院文书

原告:朱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徐某,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治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凤玉

书记员:孟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