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某某,男,1964年1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李某某,女,1970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被告:徐某,女,1960年12月5日出生,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邵建,安徽铸治律师事务所律
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刘凤玉
书记员:孟培培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