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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朱箐与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信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2013)宣中执字第001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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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

申请执行人:朱箐,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平海公寓****,公民身份号码3402231965********。被执行人: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银湖北路香榭丽舍综合楼**楼**,组织机构代码68084944-5。法定代表人:邢修斌,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南侧吕村西侧、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6344047-2。法定代表人:付台如,董事长。被执行人: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万春西路南侧吕村西侧、北侧,组织机构代码57178695-9。法定代表人:付台如,董事长。被告:安徽信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民生路**凯帆大厦** 法定代表人:何建生,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皖民二终字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徽信加信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芜湖宝钜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芜湖天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芜湖宝汇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00万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戴慧审判员:万小峰代理审判员:芮征兵

书记员:张翀鸣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