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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 执行实施 · 2013

唐忠法、刘凤桃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2013)凤执字第78-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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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文书2013年文书执行实施程序民间借贷纠纷文书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文书

申请执行人:唐忠法,男,汉族,1971年5月2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刘凤桃,男,汉族,1970年7月16日出生,安徽省凤阳县人,住安徽省凤阳县。

本院在执行唐忠法申请执行刘凤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凤阳县人民法院(2012)凤民一初字第0102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乃军审判员:胡之水审判员:刘世毅

代理书记员:杨新光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