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明玉,男,196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执行人马宗广,男,196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
高明玉与马宗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确认,马宗广清偿高明玉借款10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高明玉于2013年6月28日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马宗广常年外出打工,本院依法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申请执行人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3)临民一初字第00742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谷丽华审判员:王福逊审判员:张桂林
书记员:段鸣涛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