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傅四球。被执行人杨全良。被执行人项红杰。被执行人余振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傅四球与被执行人杨全良、项红杰、余振国[(2013)甬北庄商初字第131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杨全良与余振国下落不明,除已查封被执行人项红杰名下长城汽车一辆,暂无法变现外,其余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案予以程序终结执行,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3)甬北执民字第783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晓钧审判员:李文辉审判员:沈元丰
代书记员:王斌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