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贤仁。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兴服饰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法定代表人:孙豪。被执行人:孙豪。委托代理人:张亚平,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马琴琴,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贤仁与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兴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孙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宁波市润兴服饰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房产、土地已被查封,但目前难以处置。现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本案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20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