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张国俐。被执行人:吴凡。委托代理人:张志旺,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夏薇,浙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国俐与被执行人吴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到位8900元,尚有余款未执行;被执行人吴凡名下房产已由本院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210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