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韩龙。委托代理人:张勇龙,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杨碧君,宁波市正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王胡哲。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韩龙与被执行人王胡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王胡哲名下车库已由本院查封处置中。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3)甬东执民字第197号案件终结执行。待终结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春光审判员:杨柳艳审判员:赵建耀
代书记员:袁金娟
引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